点击“ 新理财 ”即可关注! 今年以来,多地陆续出台社保缴费新规。 11月1日起,社保缴费又将有大变化了,一起来看看! 本文重点如下⬇️ 单位欠缴社保最高罚3倍,11月1日起执行 社保追缴拟设2年时效限制 多地明确:社保申报需员工本人签字确认 最新!2026年社保缴费基数一览表 单位欠缴社保最高罚3倍 1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0号公告,出台《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自 2026年11月1日 起施行。 政策链接: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24/c5252768/content.html 此次发布的《裁量基准》首次将“用人单位经责令限期缴纳仍不缴或少缴社保费”写入处罚事项清单,并将其与欠税同属一类进行处罚裁量,标志着社保费征管刚性约束的进一步升级。 《裁量基准》明确: 用人单位存在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情形,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处罚裁量划分为3档: 第一档: 欠缴金额不足50万元;或欠缴金额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且欠缴数额占应缴社保费比例不足30%,处以欠缴金额1倍罚款。 第二档: 欠缴金额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且欠缴数额占应缴社保费比例超过30%;或欠缴金额500万元以上,且欠缴数额占应缴社保费比例不足30%,处以欠缴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第三档: 欠缴金额500万元以上,且欠缴数额占应缴社保费比例超过30%,处以欠缴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社保追缴拟设2年时效限制 长期以来,社保追缴 无时效限制 是全国主流观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7〕105号)中明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 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一款2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 2026年10月9日,江苏省人社厅官网发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征求〈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其中第四十条新增了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税务机关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超过两年的,不予受理。” 这意味着,如果这一款得以修改通过,在江苏此类社保补缴将从“没有时效”变为“只有两年时效”。 此前,对于社保追缴的时效问题,各地也有类似的规定和实践判例: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社保机构、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予受理。” 2025年3月27日深圳中院在(2025)粤03行终987号判决中,维持了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对超过两年投诉不予受理的决定。该案中,职工投诉要求补缴“17年零4个月前”至“9年前”的社保,社保局以超过两年为由不予受理,一审、二审法院均判职工败诉。 2026年起, 社保申报需员工本人签字确认 在今年政府的各项工作文件中, “社保基数夯实率” 这一指标被越来越多地提及,从各地人社局、税务局对社保实缴、员工工资的申报中可见一斑。这可能是社保合规从 “宽松缓冲” 走向 “严格落地” 的明确信号。 不难发现,从年初开始,多地都在申报通知里加上了 “需员工本人签字” ,鱼小保整理部分地区文件要求如下: 不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认知误区,将社保视作企业提供的福利,双方可自行协商、以现金折现,或是约定放弃参保。 《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规定: 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需履行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不属于可由双方自由协商处置的福利。 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可能会面临这些法律后果⬇️ 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 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需由用人单位补足;如完全未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的,则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未缴纳医保等其他保险的: 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且社保经办机构不能补办的,可诉请用人单位赔偿实际损失(如医保无法报销的医药费、生育津贴损失等)。 信用评级: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范围,未依法缴纳可能影响企业征信、参与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等活动。 劳动者解约索赔: 依据劳动合同法,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劳



